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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知道吗?"电子监控"处理有大变化!

2020-08-04

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,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,深化公安交管“放管服”改革,修订后的公安部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推出了非现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改革措施,在试点的基础上,6月30日起全国全面实施。自2020年5月1日起,非现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在湖南、广西、四川、贵州、云南等5个省区试点,试点效果良好,受到了广大驾驶人的积极肯定。6月10日在山西、辽宁、上海、海南、重庆、甘肃等6个省市推广实施,6月20日在天津、河北、内蒙古、黑龙江、安徽、江西、河南、陕西、宁夏等9个省区市推广实施,6月30日在北京、吉林、江苏、浙江、福建、山东、湖北、广东、西藏、青海、新疆等11个省区市推广实施,实现全国全面覆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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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就是说电子警察抓拍到的交通违法,可在全国范围内跨省异地缴纳。之前发生非现场交通违法后,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发生地或车辆登记地处理。往返奔波有很多不便!

新政全面实施,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,且选择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(以下简称处理地)处理的,由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(以下简称发生地)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

处理地协助发生地查验机动车驾驶证、行驶证、机动车号牌、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,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,代为送达法律文书。


新规实施后,在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,大多数非现场交通违法都可以在当地处理,只有五种情况除外:

(一)依法可能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;

(二)机动车驾驶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;

(三)机动车驾驶人在本记分周期内满分学习3次以上的;

(四)依照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 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予以处罚的;

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发生地接受处理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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